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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肇事雇员支付赔偿金 依法向雇员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04 15:45:33


    受雇与杨某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苏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运料时将工友胡某轧死后趁乱逃离,杨某替苏某支付胡某赔偿金并向苏某索要时,苏某以其受雇与杨某,应由杨某赔偿等为由予以拒绝,杨某便将苏某告上法庭。2012年12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后认定,被告苏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该事故损害的70%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苏某给付原告杨某代为赔偿款13.65万元;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3月份,苏某、胡某等人受雇与同村村民杨某在杨某承包的郑州某建筑工地打工。当年4月16日11时许,苏某驾驶该工地上一辆机动三轮车运输混泥土时,因操作不慎,将胡某撞倒并碾压致死。事发后,苏某趁乱逃离现场,杨某等人打电话报警后,警方经勘查认定该事故属人身损害事故,不予立案,并要求杨某等人协商解决。后经司法机关多次调解,杨某与胡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胡某亲属各项损失费用19.5万元,苏某没有赔偿胡某的亲属。杨某支付赔偿金并多次寻找苏某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时,苏某一直以他受雇与杨某,该事故应由杨某和该建筑工地的开发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杨某便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苏某偿还其代被告苏某支付受害人胡某的赔偿款19.5万元。

    庭审中,被告苏某辩称,该事故应由原告和郑州某建筑工地的开发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案中,被告苏某受雇于原告杨某,在工地上驾车将工友胡某轧死,被告至今未向法庭提交对造成该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的任何证据,而只是辩称该事故应由原告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辩称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确认被告对驾车轧死胡某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作为雇主,赔偿死者胡某家属各项损失19.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向被告追索其代偿的赔偿款,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70%为宜,即13.65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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