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毁坏道路妨碍通行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安某与张某系前后邻居,因张某毁坏安某通行的道路,导致安某无法正常通行,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08年12月份,张某建房影响安某通行发生纠纷,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建房三间,所建宅基西侧须留下3.5米宽的道路,供安某通行,在此道路上的树木张某应伐掉。协议签定后,张某未将树木伐掉,并又在该道路上挖一宽约2米、长约1.2米,深约0.2米的沟,使安某不能正常通行,原告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张某2008年12月17日所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张某未履行协议,且在道路上挖沟,其行为既是违约,又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相邻各方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法院遂判决张某伐掉树木,将沟平。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