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无车灯的三轮农用车夜间外出办急事,终因照明的手电筒不停地晃动,使其不能很好地看清路面状况,并最终酿出惨祸。2013年1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2年9月25日20时许,着急到邻村办事的李某(44岁)驾驶自家的无号牌亦无车灯的三轮农用车,并让儿子李元(化名)坐在上用手电筒照路。当其驾驶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一桥头时,该桥的西侧有一大堆石沫,李某欲绕过石沫堆继续往前行驶。因李元照路用的手电筒不停地晃动,李某不能很好地看清路面状况,也未看到在石沫堆处往一辆架子车上装运石沫的姜某。当其刚刚驶到石沫堆旁边时,姜某也刚好把石沫装满架子车,并拉着架子车从石沫堆处横行出来,李某躲闪不及,三轮车车头撞住架子车并挂住架子车前行,姜某被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以为只是撞到了架子车,他害怕赔钱,亦害怕停车后被人殴打,便驾驶三轮车拖住架子车继续前行。
在路边闲聊的梁某、孙某等当地群众听到两车相撞的声响后,梁某一边让周围的群众打120、110,一边和孙某一块骑一辆摩托车追赶肇事三轮车。李某听到路边的群众大喊“三轮车撞住人”喊叫声,意识到自己肇事后,将三轮车停在路边,顾不上喊李元,自己仓皇逃离。梁某、孙某两人追上了三轮车,因梁某认识车上打手电筒照明的李元是李某的儿子,他打电话报了警,并将该事故系李某肇事的情况反映给了警方。
李某逃回家后,听说三轮车撞住了邻村的姜某,且姜某已被送往许昌某医院救治。第二天,他便让自己的哥哥往医院送去医疗费5000元。第三天,当李某的哥哥再次往医院送钱时得知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遂向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当地村干部调解,李某与姜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门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姜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经鉴定,姜某生前系机动车撞击因颅脑合并腹部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依法认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