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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邪念灌醉朋友女网友 假仁慈借口“护花”施奸淫

  发布时间:2013-01-07 10:33:00


    与好友孟某及孟某刚认识不久的女网友苏某一起吃饭时,何某看到苏某漂亮性感遂生非分之想。他故意劝说苏某喝白酒并趁机将其灌醉后,又提议为苏某开房间休息,由他单独留下照顾苏某,待其酒醒后护送她回家。将苏某送往宾馆房间且在孟某离开后,何某凶相毕露,强行奸淫了苏某。2013年1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4年。

    2012年8月16日20时许,在单位上夜班的孟某接到他通过网络聊天刚认识一周的女网友苏某的电话,苏某约他下班后一块去吃烧烤。孟某同意并在次日凌晨零时许下班后拨打苏某的电话时却发现她的电话已关机,当其准备回家时又接到了好友何某(24岁)的电话。何某受雇于他人跑货运,因其刚跑了一趟长途,感觉非常累,便联系孟某一块去足疗店按摩。何某骑一辆摩托车到孟某的工作单位接住孟某后,两人先到一家烧烤夜市摊前吃饭时,苏某又给孟某打来电话,让他去某饭店门前的夜市摊前陪她一块吃饭。

    何某骑摩托车载孟某找到苏某后,孟某看到苏某独自一人已喝下两瓶啤酒,便劝说她不要再喝了,并提出由他骑摩托车送苏某回家。苏某不愿意走并言称她找到合适的工作心中非常苦闷,想借酒浇愁,一定要和孟某喝个痛快。看到漂亮性感的苏某独自一人喝闷酒,何某断定她目前还没有男朋友,心中顿生非分之想。听到苏某还要喝酒时,何某则趁机劝说苏某喝啤酒容易发胖,喝白酒过瘾且解愁。苏某同意后,何某买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因孟某不胜酒力,他只分给孟某少许,剩余的由他和苏某平分。

    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将酒喝完后,苏某已经喝醉,路也走不成了。孟某询问她家或其租房处在哪里欲送其回家时,苏某言称她租的有房子但不愿意回去,想让孟某陪她聊天。因孟某刚上过夜班,十分困顿,且明天还要上夜班,他婉拒陪苏某聊天的要求时,何某则马上提议为苏某在附近的宾馆开一房间,将苏某送到房间后孟某可以回家休息,由他留下照顾苏某,待其酒醒后再送苏某回其租房处。苏某和孟某都同意后,何某自掏腰包到许昌县某宾馆内开了一个二人房间。他和孟某将苏某搀扶到房间后,孟某离开宾馆回家。

    苏某到房间不一会儿便开始吐酒,并弄脏了自己的上衣。何某趁给苏某脱上衣之际抠摸苏某的胸部。苏某挣扎反抗时,何某猛掴耳光,将苏某打昏迷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清醒且意识到自己被何某强奸后,因害怕何某进一步加害予她,遂谎称她已经酒醒了,其租住的房屋就在附近,要独自一人回家。何某同意并骑摩托车离开宾馆后,苏某迅速跑到距离宾馆最近的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

    警方通过询问孟某,锁定了疑犯何某,并于当天19时许,将正在修车的何某抓获归案。经审讯,何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从苏某阴道内、内裤上及现场卫生纸、床单上提取物所检出的人精斑全系何某所留。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整个事件中存在过错致使被告人有了错误行为,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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