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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大巴无证运卷烟 司机货主悉数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14 10:10:36


    在漯河打工的江苏籍男子董某看到漯河当地销售的江苏产某品牌卷烟比老家便宜,遂萌生在漯河购买通过长途大巴车运回老家贩卖牟利的念头。后董某联系驾驶长途大巴车来往于江苏与河南许昌之间的老乡陈某并将购买的592条某品牌卷烟通过大巴车托运时被烟草专卖机关当场查获。2013年1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 、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董某,今年46岁;陈某,今年48岁,两男子均系江苏省盐城市人。因董某在漯河市打工,经常乘坐长途大巴车往返于江苏与河南漯河之间。2012年6月份的一天,董某乘坐由陈某驾驶的从江苏发往河南许昌的某牌号大巴车。在行车途中,董某与陈某聊得非常投机,再加上两人又是老乡,车到漯河后,董某、陈某两人留下了联系方法后互相承诺,无论谁有事麻烦对方,对方一定尽力帮忙。

    后来,董某发现漯河市区内销售的江苏某卷烟厂生产的某品牌卷烟比江苏当地便宜很多,经再三考虑后,他决定在漯河市购买某品牌卷烟运回老家贩卖,赚取中间的差价。2012年8月5日下午,董某拨通陈某的电话并将他购买卷烟欲通过陈某驾驶的长途客车运回老家贩卖的想法告诉了陈某。陈某没有多想,当即表示同意。两人约定装货时间、地点及运费后,董某到漯河市区的许多家超市内,专门购买某品牌卷烟。

    2012年8月6日凌晨6时许,董某将购买的592条某品牌卷烟分装在12个纸箱内,用三轮车运到与陈某约定的装货地点漯河市某加油站附近。当天7时许,陈某驾驶由江苏发往河南许昌的长途大巴车途径漯河市某加油站时,故意停车加油并让乘客下车休息。后,董某将卷烟装进大巴车的行李箱内,并支付陈某240元运费之后离开。当天8时许,陈某驾车从漯河赶往许昌途中,因大巴车出故障,他把大巴车停靠在许昌某汽修厂修车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的许昌市烟草专卖机关和许昌市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烟草专卖机关将592条某品牌卷烟扣押,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2012年8月8日,董某到许昌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陈某运输卷烟没有准运证。经鉴定,陈某运输的592条某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其价值共计118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门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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