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籍男子何某不知道其陕西籍好友程某曾被判刑且好逸恶劳、在亲友圈内无法立足等情况,当程某编造借口到许昌找他时,何某好心让程某吃住在自己家中,但程某在何某家混吃混喝多日后,却趁何某家中无人之际,将何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把电吉他盗走。2013年1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撤销被告人原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程某,男,今年19岁,陕西山阳县某村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程某被判缓刑释放后,因其无专业技能,也不愿下力打工挣钱,整日无所事事,遭到了其父母的责骂及亲友的冷言冷语。编造各种借口借遍亲朋好友钱款,被其吃喝、上网玩乐挥霍一空、却从不提归还借款的程某再次向朋友借款时均被朋友委婉拒绝,在当地无法立足的他决定“另辟蹊径”,寻找不知道自己曾被判刑的外地朋友“混吃混喝”。
两年多前,许昌县某村的何某曾到陕西山阳县城经营早餐生意。通宵上网玩乐的程某经常到何某的早餐摊位上吃饭,一来二去,两人相识并成为好朋友。2011年3月份,何某回许昌继续做早餐生意,并在许昌县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何某回到许昌后,还经常与程某联系,但他不知道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情况。
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程某以他要在许昌市区做某品牌服装销售代理生意,需要选择店面并考察一下当地服装销售情况为由联系何某时,何某没有多想,便让程某吃住在自己家中,并抽空陪程某到许昌市区四处转悠选择店面。两人转了10多天,看了很多店面,但程某总以“这店太贵”、“这店太偏僻”、“这店太小”等不同借口予以推脱,一直没有找到适合的店面。何某未能识破程某的“小伎俩”,只好让程某继续吃住在自己家中。
2012年3月16日9时许,何某在早餐店里经营生意。程某在何某的早餐店吃过早饭后,以外出看店面为由骗过何某,独自一人返回何某家中,将何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把电吉他盗出,并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许昌市区的孙某(另案处理)后,关掉手机,逃离许昌。
当天11时许,何某回到家中看到电脑和电吉他不见了,拨打程某的手机时提示已关机。一直联系程某到当天18时许,但程某没再回到他家,拨打其手机依然关机,意识到家中被盗有可能系程某所为,何某便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缜密侦查,锁定了疑犯程某,并将案情及时通报予陕西山阳县公安机关。2012年9月11日,在外混吃混喝半年有余的程某刚回到家中,便被当地警方抓获,后程某被移交予许昌县警方。经审讯,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何某被盗的电脑和电吉他总价值为40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