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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钱强迫网友卖淫 领重刑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04-19 09:31:14


    2010年4月15日,许昌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年另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杜某系许昌县蒋李集镇人,今年23岁。2009年8月杜某与郭某在网上结识,相识十天后,杜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郭某骗至许昌县刘某开的饭店内,强迫郭某从事卖淫活动,郭某不从,杜某将郭某身上的贵重物品及手机卡拿走,不让郭某与外界联系,并对郭某进行殴打,致使郭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郭某在被告人刘某饭店期间,刘某多次介绍、容留郭某进行卖淫活动。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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