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凌晨驾车撞死人 乃是远光灯惹祸

  发布时间:2013-01-23 11:06:08


    凌晨时分,赵某驾驶三轮农用货车外出拉货时,因其对面驶来的一辆打开远光灯的汽车照得其睁不开眼睛,无法看清前面路况,将路边一行人当场撞死。2013年1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2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鄢陵县某村44岁的赵某驾驶自己的某牌号三轮农用货车从家里出发到外地拉货,当其沿某公路自东向西行使至许昌县境内一处城乡公交站牌附近时,其对面快速驶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汽车,因汽车车灯特别亮,照得赵某眼睛不能睁开,无法看清前面路况,三轮货车将站在公交站牌附近等公交车外出的孙某当场撞死。

    随着三轮车颠簸了一下,赵某意识到可能撞到了什么物件,但是没有想到是撞住了行人,而且三轮车无损坏,还能继续前行,他没有停车,也未下车查看情况,便继续驾车到外地拉货。当晚拉货回家后,赵某将三轮车撞住东西的情况告诉了好友王某,并让王某到出事的地方打听情况。

    第二天,王某把他打听到的“行人孙某当场被撞身亡,路人报警后,许昌县警方已经展开侦查”等情况告诉了赵某。赵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并经亲友劝说后,于当年9月11日到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孙某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多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调解,赵某与孙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孙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