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有前科、曾四次被判入狱的蔡某骑摩托车到许昌县辖区收破烂,当其看到骑电动车外出的鲁某(女)戴有金耳环时顿生抢夺之念。孰料,他右手骑摩托、左手上前抢夺鲁某右耳所戴的耳环时,因用力过猛,不但没有抢走耳环,反把自己摔倒在地。他加大油门欲逃跑时故意朝一名拦截他的群众身上冲撞并将其撞倒在地,但是蔡某还被众人制服。1月 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河南尉氏县某村今年30岁的蔡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被判刑1年;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0月、2009年11月、2010年5月被判刑8个月、1年、8个月, 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25日,蔡某戴着头盔、骑一辆无号牌150型两轮摩托车到许昌县所辖村庄内收购旧手机和旧电脑。当天13时许,当其转悠到许昌县某村村口一条东西走向的公路时,该村村民鲁某骑一辆电动车带着同村的曹某(女)到外面办事。看到鲁某的耳朵上戴有金耳环,且公路上没有其他行人,蔡某便决定抢走鲁某的金耳环。因鲁某一直靠公路右侧的路边在其前方同向缓慢前行,为了作案得手后顺利逃离,蔡某又决定用其右手掌握摩托车方向,从鲁某右侧超越过去后,用左手抢夺鲁某右耳所戴的金耳环。
拿定主意并戴好一副白色口罩后,蔡某从鲁某右侧快速追上鲁某,与电动车并排前行的同时,蔡某伸出左手猛拽鲁某右耳朵上所戴的金耳环。鲁某猝不及防,她和曹某连同电动车一并摔倒在地。本想一下拽走金耳环的蔡某因用力过猛,右手掌握方向的摩托车失去了控制,不但没有拽掉耳环,反倒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也摔倒在地上。在电动车后面倒地的曹某首先爬了起来,她看了看蔡某,笑着问鲁某:“是不是你的熟人在和你开玩笑哩?”鲁某摸了摸十分酸疼的耳朵,看了看戴着头盔和口罩的蔡某后,忍着疼痛大声对曹某说:“我不认识他,耳环快被他拽掉了!他是抢我耳环的!抓住他……” 见自己的罪行败露,蔡某急忙从地上爬起来,扶起尚未熄火的摩托车,骑上准备逃离。曹某一边大声喊叫一边和随后爬起来的鲁某一块合力拉住摩托车的后货架,不让蔡某逃离。骑一辆电动车沿该公路到外面办事正好行驶到案发地附近的陈某、孙某二人听到喊声迅速赶来,陈某跳下电动车拦在摩托车前面阻止蔡某逃离时,蔡某加大油门拖拉着鲁某、曹某两人强行前冲,并将陈某撞倒在地。孙某骑电动车挡住摩托车逃离路线后,拔掉了摩托车钥匙,并和陈某以及随后闻讯而来的当地村民合力将蔡某控制。后鲁某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蔡某抓获。
经鉴定,鲁某右耳垂肿胀,左膝部青紫,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鲁某被抢金耳环(右耳)的价值为899元。
庭审中,被告人蔡某辩称,他当时没有撞住人,也没有人倒地。其辩护人辩称,该案应按照抢夺(未遂)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采纳。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