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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贩毒被判刑 再次贩毒从重罚

  发布时间:2013-01-25 11:56:35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入狱的靳某在刑满释放的最初时间内做起了适合自己的小生意,但是干过一段时间后,他仍觉得贩毒比做生意来钱快。于是,他又铤而走险,干起了“老本行”。最终,贩毒时被当场抓获的靳某再次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3年1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许昌县某村今年30岁的靳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靳某刑满释放最初的一年多内倒也安分守己,并与好友林某合伙购置加工制作麻辣串的设备,到许昌市区租房并专门制作麻辣串销售。但因靳某和林某二人都不懂厨艺、不善经营管理,生意一直不景气,再加上购置原材料需起早贪黑,靳某干了一年多后觉得做这桩生意没有干自己的“老本行”来钱快,便退出该生意,将自己的股份赔钱转让给林某,让他一人经营。后,靳某再次以身试法,开始贩卖毒品牟取暴利。

    2012年10月23日8时许,许昌县警方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以前曾因贩毒被严惩的靳某今天要在其村庄附近与“瘾君子”常某交易。接到这一信息后,警方立即安排公安干警对靳某实施全天候监控。当天13时许,当靳某在其村庄北侧200多米远的一条生产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塑料袋包装的褐色粉末状物质卖给常某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后警方从靳某身上及其住处分别查获了一些用塑料袋包装的褐色粉末状物质。

    后经鉴定,靳某贩卖给常某的褐色物质,含毒品海洛因0.2克、咖啡因0.2克;靳某身上及住处查获的褐色物质,含毒品海洛因2克、咖啡因6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该罪,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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