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一天深夜时分,烟瘾发作却没有烟抽的陈某和好友徐某(已判)等人窜至许昌县某机械公司(下称机械公司)门口附近抢劫该公司下夜班职工的香烟或现金。孰料,他们劫得三硬盒某品牌香烟还没有来得及抽,徐某便被闻讯赶来的机械公司保安当场抓获。陈某趁乱逃离并隐姓埋名潜逃10年后向警方投案自首。1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2年10月22日21时许,刚满18周岁的陈某与好友徐某、潘某(在逃)三人沿许昌县某公路旁边散步时陈某的烟瘾发作,但徐某和潘某两人也没有香烟和现金了,陈某便提议到机械公司门口拦截该公司下夜班的职工,向他们索要香烟或者现金。
徐某、潘某点头同意后,三人快速步行赶到机械公司大门附近。当晚22时许,机械公司职工杜某和王某下夜班后一块步行回家。陈某三人看到二人并小声商量后,觉得他们三人的总体实力比杜某、王某二人强,遂尾随杜某二人走到无人处后,陈某率先冲上前,用右臂拐住杜某的脖子,徐某、潘某二人合力控制住王某,三人一边威胁杜某二人不要吭声,一边将二人随身所带的三盒硬盒某品牌香烟搜出。后,三人看到该公司职工岳某骑自行车朝他们走来,遂放走了杜某、王某二人,快速走到岳某跟前拦住他,并将其自行车前车篓内放的一件西服(内装现金50元)和车后货架上的一条被子抢走后,威胁岳某快点儿滚开,不然,会挨揍!岳某离开后,陈某三人又拦住路过此处的机械公司职工罗某,因罗某既拿不出香烟,也拿不出现金,陈某三人认为罗某一定是把钱藏了,不愿拿出,遂对罗某进行殴打,威逼其拿出钱财。
岳某骑自行车跑到前方不远处后绕道回到公司里,将自己被陈某三人抢劫的情况告诉了正在值班的保安赵某等人,赵某等人快速赶往岳某被劫的地方。陈某、潘某两人看到赵某等人赶来,丢掉西服和被子,仓皇逃离现场。徐某准备逃跑时被罗某抱住了右腿无法动弹而被赵某等人制服。岳某打电话报警后,徐某被警方抓获。
2012年9月11日,隐姓埋名潜逃近10年的陈某向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