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沙场老板苏某与混泥土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届满后,混泥土公司未与苏某续签合同,也未通知苏某继续供货。时隔不久,听说同村村民B沙场老板李某往混泥土公司运送了沙子,心中怀疑李某从中捣鬼,抢了他的生意的苏某遂强行拦截李某的送沙车辆,并在随后引发的厮打中,用棒球棒将李某和李某的儿子打伤。2月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2年5月21日15时许,在许昌县某公路旁边开办A沙场的苏某(今年34岁)听说亦在该公路旁边开办B沙场的同村村民李某往许昌县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下称混泥土公司)运送了一货车细沙子,苏某便赶到混泥土公司大门口拦住送沙子的货车不让离开,并要求货车司机通知李某前来“说事”。李某和其儿子李力(化名)接到司机的通知一块驾车赶到混泥土公司门口后,苏某大声责骂李某抢了他的生意。
原来,2011年5月初,苏某与混泥土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苏某须按照混泥土公司的要求向混泥土公司供应沙子,并交付押金。2012年5月份,双方合同届满后,混泥土公司未与苏某续签合同,也未将押金退还苏某。苏某一直以为这段时间混泥土公司没有建筑生意,不需要供应沙子。而恰巧在今天上午,李某接到混泥土公司负责人的电话,称以后由他往混泥土公司供应沙子。苏某听说李某往混泥土公司运送了沙子,心中以为李某不怀好意,从中捣鬼抢了他的生意。于是,苏某就强行阻拦李某的车辆并与李某理论。
听到苏某责骂后,李某针锋相对,双方随即发生争吵。争吵时,苏某的妻子安某驾驶一辆轿车赶来,安某下车便破口大骂李某父子。李力与安某对骂时,安某边骂边走到李力跟前抡起巴掌欲掴李力,李力闪过后抬脚将安某跺倒在地。看到妻子被打,苏某气愤不已,打开安某驾驶轿车的后车箱,从里面拿出一根1米多长的棒球棒,挥舞着朝李力身上乱夯。李力猝不及防,头部被球棒夯出了血。见儿子被打,李某打电话报警后,跑到追打李力的苏某跟前欲阻拦苏某。苏某又用球棒朝李某胳膊上、头上乱夯。后听安某说李某已打电话报了警,苏某停止殴打,并和安某一块驾车逃离。
经鉴定,李某、李力两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2年8月20日,苏某被许昌县警方抓获并刑拘。后经调解,苏某与李某、李力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李某、李力要求不再追究苏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