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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再次容留介绍卖淫 饭店女老板被撤缓刑数罪罚

  发布时间:2013-02-06 11:28:08


    在路边开办饭店的郑某(女)为赚钱不择手段,曾因容留、介绍妇女在饭店内卖淫被判处缓刑,但其仍不思悔改,换地方开办饭店后,继续在饭店内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最终,贪财的郑某受到了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2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3月份,许昌县某村当年40岁的郑某在许昌县A公路旁边开办了一家饭店。当年9月14日21时许,郑某曾因容留、介绍两名卖淫女分别在饭店的两个房间内与两名嫖客发生性关系而被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并于2011年1月1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郑某被判缓刑释放后,又在许昌县B公路旁边开办了一家饭店。尝到通过卖淫女卖淫轻松赚取钱财甜头的她并没有吸取被司法机关惩处的教训,依然通过卖淫女招揽生意。2012年10月18日22时许,两名嫖客通过郑某的介绍,以每人每次50元嫖资为交易,在郑某饭店的两个房间内分别与卖淫女小姿、小萌(两人系化名)发生性关系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的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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