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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摩托突摔倒 躲闪不及酿事故

  发布时间:2013-02-26 10:06:28


    袁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因与前方同向行使的摩托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车距,在摩托车突然摔倒时避让不及,将摩托车乘坐人徐某当场轧死。2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2年9月16日21时许,袁某(今年41岁)驾驶一辆满载沙子的某牌号重型自卸货车往许昌送货,当其紧跟其前方同向行使的一辆某牌号两轮摩托车沿许昌县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两轮摩托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摔倒在公路上。袁某看到后急忙踩刹车,并向左打转方向,但因货车与摩托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货车最终还是撞上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乘车人徐某当场死亡。后袁某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袁某抓获。

    经鉴定,死者徐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碾轧因腹部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经依法认定,袁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骑车人蔡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无责任。

    后经调解,袁某的家属与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徐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袁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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