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儿是乡村道路,又是夜里,交警不会来查车,路上车也少,不碍事!……”陪朋友饮酒后的李某要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回家被朋友们劝阻时非常不耐烦地说道,并不听朋友劝阻执意驾车离去,结果,轿车刚行驶不久便将一名路人撞伤。3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0月23日18时许,李某(今年39岁)驾驶自己的某牌号面包车到许昌县乡下一饭店里陪朋友饮酒闲聊。畅饮至当天21时许散席后,看到已生醉态的李某还要驾车回家,朋友们纷纷劝阻他:要么找地方休息,要么让没喝酒的朋友开车送他回家。“你们不是不知道我的酒量,喝这么一点小酒算啥!这儿是乡村道路,又是夜里,交警不会来查车,路上车也少,不碍事!……”李某不顾众人劝阻,执意驾车离去。
10多分钟后,李某驾驶面包车沿乡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酒劲发作,头脑模糊已经无法看清前方路况的他没有停车休息而是继续驾车前行,结果,面包车撞住站在公路西侧路边等人的郑某。将郑某撞倒在路边沟后,面包车又将停放在郑某南侧由郑某骑用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之后,面包车失去控制,冲向该公路东侧,并接连撞倒路边的几棵树木后方才停下。李某本人的头部也撞向面包车挡风玻璃而当场昏迷。
意识到自己被撞伤后,郑某忍痛在路边沟内拨打了120、110.警方赶到后,将李某、郑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每100m1血液含酒精305.72mg。经依法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身体治愈后,主动与郑某协商赔偿事宜。与郑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之后,他被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3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服满刑期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前总觉得自己酒量大,也曾经多次酒后驾车,一直未发生事故使我产生了麻痹思想。事发当天我喝的酒没有平常多,但却出了事儿。这事儿虽然不大,但现在想起当时的情况心中十分后怕。以后我一定汲取教训,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在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的同时,十分后悔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