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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借口拖欠劳务款 遭起诉被判依约支付

  发布时间:2013-03-12 11:07:53


    郭某按照与路桥公司某国道改扩工程项目部所签合同的要求完成洗刨标线工程后索要劳务款时,项目部和路桥公司相互推诿,郭某便将项目部和路桥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后认为,被告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应由被告路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路桥公司支付原告郭某劳务款项366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4月18日,郭某与河南某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国道改扩建工程路面三标项目部(下称项目部)签订某国道改扩建工程(下称改扩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项目部租用郭某的小型铣刨机,并由郭某组织人员为改扩工程洗刨标线;洗刨标线每米按0.8元结算,洗刨标线人员的工资费用、设备维修及费用、车辆维修保养等均由郭某承担。合同签订后,郭某遂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为项目部洗刨标线。

    改扩工程完工后,郭某与项目部进修了结算。项目部向郭某出具结算清单后以该笔款项须向河南某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公司)申请,待路桥公司审批拨付后才能支付郭某为由让郭某耐心等候。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郭某虽多次向项目部催要该笔款项,但项目部以该笔款项尚未拨付为由让郭某去路桥公司索要。郭某去路桥公司催要时,路桥公司以该改扩工程的发包方一直未拨付其款项为由予以推脱。多次来往奔波于项目部和路桥公司索要钱款无果,郭某便将项目部、路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洗刨标线48200米的劳务款38560元。

    庭审中,被告路桥公司辩称,原告郭某所提交洗刨标线的工程量与双方结算的数量不符,应以加盖有被告项目部公章的结算清单为准;原告将洗刨标线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资料变更批复以及向该改扩工程发包方付款申请等程序均未完成,被告路桥公司同意待发包方向被告路桥公司支付完洗刨标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后,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部是被告路桥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应由被告路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郭某为被告路桥公司洗刨标线45800米由清洗标线清单、改扩工程施工协议书和劳务结算审批单为证,事实清楚。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的价格每米0.8元计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款为45800米ⅹ0.8元/米=36640元。原告洗刨标线工程量超出部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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