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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女友吸毒愤而举报 毒贩送“货”上门碰巧被捉

  发布时间:2013-03-13 11:58:21


    怀疑女友杜某(已另案处理)吸毒后,孙某时刻观察其举动。在一天夜里杜某以去超市购物为由外出时,孙某猜测杜某是去购买毒品,气愤之余向警方举报。警方出警并盘查后,发现杜某和毒贩胡某果真在进行毒品交易,遂将二人抓获。3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作出依法宣判。

    一直行动诡异令男友生疑

    2012年9月中旬,孙某和其女友杜某从江苏来到许昌准备经营茶叶和紫砂壶生意。两人奔波了10多天,找好门面和租住房后开始对门店进行装修。但此时孙某却发现杜某最近一段时间抽烟比在老家时厉害,且一直行动诡异,夜间言称到超市购物,回来后却两手空空。询问她时,杜某总是闪烁其辞,从来不正面回答问题,并找借口故意岔开话题……这一切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孙某的猜测。怀疑杜某有可能吸毒后,孙某便时常关注杜某的行动。

    夜间外出被疑购毒遭举报

    2012年10月8日21时许,杜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对孙某说了一声:“我去超市买东西”,便急匆匆离开了租住房。孙某想起杜某平时的举止后顿时警觉起来,他拿出家中的望远镜,趴在窗户上时刻观察杜某的举动。看见杜某在他们租住的小区大门口与一名陌生男子(下称A男)简短说了几句话后,就和A男一块上了停放在小区附近公路边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而且很长时间没有下车,意识到杜某可能与A男在车中进行毒品交易,孙某遂打电话报了警。不一会儿,孙某通过望远镜看到一辆警车呼啸而至,堵住了该面包车的车头,三名警察下车对面包车内外、A男和杜某的身上搜查一番儿后,将A男、杜某和面包车分别带回公安机关询问。

    怀疑成真毒贩当场被抓

    原来,接到孙某怀疑杜某和毒贩在某小区门口的一辆某牌号面包车内进行毒品交易的举报电话后警方迅速出警,在某小区门口发现了嫌疑车辆,堵住车头以防止其逃跑后,民警控制住嫌疑车辆,并对车内人员进行询问。发现坐在驾驶座后面位置上的杜某慌慌张张地往面包车驾驶座下面藏东西,警方遂要求A男和杜某下车,对车内进行搜查。A男下车后,掏出口袋内的两个烟盒扔到路边的花池内。民警看到后,马上到花池内寻找,找到并打开烟盒看到里面没有装烟,装了许多大包小包用塑纸包着的粉末状的东西。后警方又对面包车驾驶座下面进行了搜查,找到了与A男烟盒内包装一模一样的一大包粉末状东西,询问杜某时她言称这一包东西是从A男手中购买的、还未来得及抽掉的毒品“黄皮”。警方遂将A男、杜某和面包车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审讯。

    不幸染毒瘾女子深陷其中

    经审讯,杜某供称,她在江苏老家时不幸染上毒瘾。和男友孙某一块到许昌做生意后,她害怕毒瘾发作,也害怕孙某知道后与她分手,就到许昌某医院服用美沙酮。去到次数多了,她碰到了到该医院看望病人的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看到杜某服用的药物就知道杜某有毒瘾,并主动询问她想不想买“药”。得到她的肯定答复后,该男子说他没有“药”,但他认识的一名叫胡某的朋友手中有“货”,且价格便宜。并给她说了胡某的手机号码。第二天18时许,她拨通了胡某的电话,两人用行话聊了一会儿后,她提出买“药”并询问价格。胡某告诉她称,她们南方“抽”“白”的,许昌当地人抽“黄”的,也叫“烟土”,对身体危害不大,且不容易上瘾。知道大中小包“烟土”需要2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后,她决定购买售价200元一小包的试抽。胡某当即承诺“送货上门”。两人约好在她租住的小区附近交易后,当天19时许,胡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如约赶到交易地点,两人进行了交易。

    杜某还供称,随后的10多天时间内,她一旦有“抽”的欲望便给胡某发短信,胡某就会开着面包车到某小区附近送“药”。案发当天20时许,她给胡某发短信称要买“药”。胡某回复短信说现货只有900元的了,她同意购买后,直到当天22时许,胡某才驾车给她送来“货”。收到一大包“货”物,并和胡某在面包车内闲聊门店装修等事情时警方赶到,她还未来得及将900元现金交给胡某便被警方查获。

    送“货”上门亦“栽”了毒贩领刑罚

    审讯时,A男除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外,还供称,他叫胡某,今年26岁;他的毒品是从毒贩霍某手中购买的,霍某和他单线联系;按照行内规矩,他们互相不问对方真实姓名、住址等;他只有霍某的一个手机号码,需要“货”时,发短信或打电话给霍某,霍某就会“送货上门”;现在霍某的手机已停机,他不知道霍某的其他联系方法。他作案时驾驶的面包车是以外出谈生意为名转借其父亲胡军(化名)的,胡军早已和他分家,也不知道他所做的生意就是贩毒。为了将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他也和霍某一样,不让“瘾君子”们知道真实姓名、住址等;“瘾君子”要“货”时,他就开车送“货”上门。没想到,这次还是“栽”了……

    经鉴定,从面包车和胡某身上查获的粉末状物为毒品海洛因,数量为9.2克。经查,案发时,胡某驾驶的面包车为其父亲胡军所有,胡军早已与胡某分家立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3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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