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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结婚闪电离 法庭上夺陪嫁款

  发布时间:2013-03-14 12:11:44


    苏某(女)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多天后便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日常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苏某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杨某返还2万元陪嫁款及其他婚前财产。庭审时,杨某认为苏某的陪嫁款2万元包含他给付苏某1.1万元彩礼及800元上车礼,该钱款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已在婚后花掉,不应再退还原告。3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后认为,按照当地民俗原告苏某给付被告杨某的陪嫁款应为原告个人婚前财产,扣除被告给付的彩礼及上车礼后被告应当退还。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给付原告8200元及被子六条、床单四条及拉杆箱一个。

    2012年6月22日,在许昌某纸业有限公司打工的23岁姑娘苏某利用“端午节”假期去相亲,与媒人胡某介绍的当年25岁的男子杨某见了面。两人相识并热恋了20多天后感觉情投意合,便于2012年7月16日到民政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杨某家亲属和媒人等人到苏某家送“好”,杨某给付苏某父母1.1万元彩礼。双方按约定于2012年8月28日在杨某家举行结婚仪式的当天,杨某给苏某上车礼800元。苏某将其陪嫁来的六条被子、四条床单和一个拉杆箱留作夫妇共同使用外,又将其嫁妆款(俗称压箱钱)2万元交给杨某管理支配。

    半个月的婚假很快就过去了,苏某在准备上班的同时,反复劝说没有外出打工的杨某到她打工的纸业公司上班。杨某以其父亲身体不好,干不动重农活,家中离不开他。另外,他的年龄也大了,村内和他同龄的人早已儿女双全,他的父母也想早些抱上孙子为由拒绝外出打工,并劝说苏某别去上班,早点怀上孩子。苏某以怀孕生子与打工互不影响,而且现在养个孩子费用很高,如果夫妻二人不通过打工快点攒些钱,等她怀了孕了或者生下孩子后不能打工,他再不外出打工挣钱,两人拿什么养活孩子等为由与杨某进行辩解。听到苏某的话语,感觉被嘲讽不能挣钱的杨某心中顿生不悦,他要求苏某过完新婚蜜月后再去上班,并挖苦她每月起早贪黑才挣1千多元钱,相对于抚养孩子的费用简直杯水车薪,根本不济事。听到杨某的嘲笑,苏某针锋相对,并再次讥讽杨某好吃懒做、每月连她能挣的1千多元钱也挣不来。夫妇二人唇枪舌剑随即发生了争吵,争吵中,气愤不已的杨某打了苏某一记耳光。后来,夫妻二人虽被杨某的父母劝开,但在二人心中已无婚前热恋时的激情与兴奋。

    执意回公司上班后,苏某上的是夜班,而且下班回家后倒头便睡,其作息时间没有与杨某同步,引起了无法过夫妻生活的杨某的不满。几天后的一次吃午饭时,苏某吃了一点儿饭菜便以婆婆做的饭菜太咸,不合其口味为由丢下碗筷,欲回卧室继续睡觉。听到苏某的抱怨,早已对苏某心生不满的杨某顿时爆发了,他大骂苏某没有修养,不尊重和孝敬老人,且不懂夫妻生活等,并再次殴打了苏某。苏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在以后上下班时居住在公司的职工宿舍内,拒绝回到杨某家中。杨某认为苏某只会打工,不了解其作为丈夫的感受;不懂风月,没有尽到做妻子应尽的责任,且不孝顺公婆,遂打定主意并经父母同意后,拒绝向苏某道歉,并拒绝到苏某家中或打工的地方将苏某接回。

    苏某回娘家居住几个月并经慎重考虑后,以其和杨某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杨某好逸恶劳,脾气暴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已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应退还其陪嫁款2万元及其他婚前财产等。

    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苏某所诉不实,但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是在结婚登记后带过来了2万元,扣除被告家给原告的1.1万元彩礼和800元上车礼,原告方实际带过来了8200元,这些钱应属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而且已在婚后生活中花掉,不应再退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在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便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造成婚后经常生气,没有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给被告的2万元中,有被告给付的彩礼1.1万元,扣除被告给付原告的上车礼800元,原告婚前财产实为8200元。被告辩称该款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被告2万元,虽然在登记日期之后,按照民俗习惯原告给付被告的嫁妆钱应为原告个人婚前财产,故被告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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