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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不领情心生恨意 “罚酒”动手脚赔偿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26 12:32:15


    “男人不喝酒,活得像条狗!”杜某在劝说邻桌的张某饮酒时说了这样的一句话引起了张某的不满,两人随即发生口角。被众人劝开且一直耿耿于怀的杜某在散席后并趁张某不备之际将张某打伤。3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费用41326元。

    2012年8月11日20时许,杜某(今年33岁)陪朋友在邻村的一家饭店内饮酒。21时许,杜某的邻村好友陈某和其朋友张某等人也到该饭店吃饭,已喝过近半斤白酒和几瓶啤酒的杜某忙掂着酒到陈某等人吃饭的房间敬酒。杜某从陈某处开始敬酒并劝过陈某等人每人喝下了四杯白酒.当其劝张某饮酒时,张某言称其根本不会饮酒,也从来不喝白酒,并表示愿以茶代酒回敬杜某。杜某心生不悦,随口说了一句“男人不喝酒活得像条狗!”,顿时引起了张某的不满,两人话不投机随即发生了争吵。被众人劝拉开后,杜某悻悻离开回到自己的房间。

    当天22时许,杜某吃完饭并送走朋友后再次来到尚未结束饭局的陈某等人的房间内,边骂边冲到张某跟前朝其右脸部猛击一拳,将猝不及防的张某打倒在地,又朝其左膝盖处猛跺两脚后,杜某快速跑出了房间。事情发生的太突然,待陈某等人回过神来,杜某已骑摩托逃之夭夭。陈某等人急忙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其伤残程度为九级。

    2012年10月17日,潜逃2个多月的杜某被警方抓获并刑拘后拒绝对张某赔偿。后张某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杜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5万余元,并要求严惩被告人杜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为413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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