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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原告“一款两诉” 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9:06


    通过陈某的介绍,潘某以一辆面包车作抵押向杨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潘某杳无音信,杨某遂以潘某的借条已转交潘某的妻子为由要求陈某替潘某更换借条。陈某没有多想,也未向潘某的妻子求证,便按照潘某借款时的约定将面包车作价顶抵借款利息及部分本金后重新向杨某出具了借条。随后,杨某先持潘某的借条将潘某告上法庭,后又持陈某的借条状告陈某。发觉被杨某欺骗却一直找不到有力证据的陈某在法庭上极力辩驳原告杨某所诉借款事实不存在,实属“一款两诉”。3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认为,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是一款两诉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杨某于2011年7月16日将4万元现金借给陈某,双方未约定利息。多次索要无果后,杨某便持陈某的借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2010年7月初,其好友潘某经其介绍,以一辆面包车做抵押向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因为被告与原告是好友,潘某与杨某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息1万元;借款到期后,如果潘某不还款,面包车作价2万元顶抵借款及利息。2011年7月16日,该笔5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潘某一直无法联系,原告杨某找到被告,要求按照他与潘某借款时的约定将面包车抵押,由被告替潘某更换借条。被告向原告杨某索要潘某的借条时,原告言称潘某的借条已通过潘某的内弟转交潘某的妻子。因当时无法联系潘某的妻子,没有向她求证,被告也没有多想,就按约定将面包车作价2万元先抵了1万元的借款利息,并顶抵了1万元的借款本金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4万元的借条,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半年多后,原告杨某持潘某的5万元借条向潘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潘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杨某的诉求。被告听说该案后,想法找到潘某的妻子并询问借条之事,潘某的妻子言称她根本没有收到借条。被告发觉被原告杨某欺骗后,虽多方寻找证据,但因原被告当时出具借条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一直没有找到有力的证据。故该案中原告杨某诉求的借款事实并没有发生,原告是一款两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该案中,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借款4万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该借条是其本人所出具,也未对此借条的形式要件提出异议。法院确认该借条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借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原告是一款两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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