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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女友大打出手 帮友伤人少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9 12:09:27


    尚在读高中的姜某和宋某因争夺女友发生矛盾纠纷后,姜某纠集好友鲁某等人对宋某和宋某的同学秦某进行殴打,后双方又因秦某的医疗费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并引发互相打斗。打斗中,鲁某用刀将宋某的同学潘某砍致重伤。3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2年6月9日21时许,读完初中便到许昌市区一家发制品厂打工的鲁某(今年17岁)与尚在许昌A高中读书的姜某、孙某(女)等多名同学一块为尚在该高中读书的代某过完生日后,鲁某又请代某、姜某、孙某等人到其在许昌市区的租住房处继续闲聊。几人聊到23时许时,姜某接到在许昌B高中读书的同学陈某的电话,陈某言称孙某是其学校宋某的女友,最近一段时间宋某发现孙某对其不冷不热,且与姜某交往频繁,宋某决定找人教训姜某。陈某特意提醒姜某以后要多加小心。两人聊过不久,姜某的手机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接通后,对方自称其为宋某,要求姜某断绝与孙某联系。否则,后果自负。正通话时,姜某的手机没电了,他用鲁某的手机联系了宋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听到宋某言语狂妄,姜某、鲁某等人非常气愤,双方互不服气地在电话中对骂一阵儿后,约定在许昌某游园附近见面“比高低”。    

    鲁某、姜某等六人坐出租车赶到与宋某约定的较量地点,见对方只有宋某、秦某两人,不由分说,对宋某二人痛打一顿后扬长而去。次日凌晨1时许,鲁某的手机接到了宋某的电话,宋某在电话中言称,鲁某等人将秦某打伤,现在许昌某医院治疗,鲁某、姜某等人要拿医疗费。不然,他不会放过他们。鲁某骂宋某了几句就挂断了电话。6月10日13时许,鲁某和姜某均接到了宋某的电话,双方因秦某的医疗费问题再次发生口角,并升级为互相漫骂。当天18时许,鲁某、姜某再次接到宋某的电话后心生不满,两人商定纠集朋友再次教训宋某,遂与宋某约定在许昌县某网吧附近商量秦某的医疗费。

    从鲁某和姜某的话语中感觉到两人不会轻易拿出医疗费,有可能以此为借口再次报复他的宋某,到其班级中以鲁某、姜某等人打伤了秦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等为由怂恿潘某等9名男同学和他一块到许昌县某网吧附近找鲁某、姜某等人索要秦某的医疗费。

    当天20时许,宋某、潘某等人携带球棒、钢管、西瓜刀等工具分乘三辆出租车赶到了与鲁某等人约定的地点时,鲁某、姜某等6人早已在此等候。双方因秦某的医疗费再次发生口角,并逐步升级为互相“混战”。混战中,身强力壮的鲁某夺下身单力薄的潘某手中的西瓜刀,将潘某面部、头部多处砍伤后快速逃离现场,并连夜逃往外地。

    见有人打架,路人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将已经昏迷的潘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012年10月19日,鲁某向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后经调解,鲁某的父母与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潘某要求不再追究鲁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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