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2万元借给苏某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多次催要无果并将被告苏某诉至法院后,刘某要求被告苏某支付双倍银行利息。3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双倍银行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并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3月20日,苏某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刘某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后来,刘某多次催要该笔借款,但苏某总以手头拮据为由予以推脱.刘某无奈,便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苏某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双倍银行利息。
庭审中,被告苏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其现在无能力归还;原告要求双倍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该案中,被告苏某借原告刘某现金2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借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