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0块钱给你拿去加油吧”。王强因为贪图这点小钱,把摩托车借给同乡张培飞车抢劫,自己也成了共犯。2013年4月27日,许昌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张培也因抢劫“三进宫”,被许昌县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强和张培两人是同乡,张培2009年因抢劫罪被判刑,2011年6月又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整天无所事事,2012年10月他找到王强要借他的摩托车一用。
张培骑着摩托车带着王强在路上转悠,转悠到晚上9点,王强问张培“到底想干什么”,这时张培才告诉王强他准备“飞车弄点钱花花”,并告诉王强不用他动手,就负责望风和开摩托车就行。王强知道这是犯法的,但是张培对他说“没事,逮不住,就是逮住了最多关一两个月都出来了。”王强这就打消了“顾虑”,决定跟着同乡一起干。到了晚上快十点钟,他们盯上了骑着电动车独自下班回家的李女士。王强驾驶摩托车超过李女士后停下,张培让他在前边路口等着自己。张培从路边窜出,将李女士从电动车上推倒,持刀对她实施抢劫。抢到李女士的背包后,王强驾驶摩托车带着张培迅速逃离现场。跑到许昌县五女店镇俩人找了个僻静地儿,打开这个女士背包看到里面有一个钱包、一串钥匙、还有一部手机,钱包里只有50块钱和一张身份证。张培顺手把这50块钱给了王强,让他拿去加油。自己留下了李女士的手机,把其他的物品扔到了路边的水塘里。2012年11月张培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强迫于压力于第二天到公安机关自首。
王强和张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