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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咬伤人 主人担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08 11:45:17


    王强散步时被邻居的藏獒咬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王强将藏獒的所有人邻居张亮诉至法院。2013年5月6日许昌县法院一审判决张亮赔偿王强四千元。

    2012年6月5日晚饭后王强出门散步,邻居张亮也领着自己的藏獒出门遛遛。这时藏獒突然兽性大发,挣脱绳索朝王强扑了过去,王强的右小腿、右踝关节及右肘等部位被咬伤,王强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期间张亮先后支付了王强的医疗费、西药费以及狂犬疫苗注射费等共计七千七百多元。住院一个月后王强治愈出院,但是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协商不成。2012年12月王强将张亮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两万九千余元,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张亮赔偿王强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四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关于动物伤人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关于这一规定还有两条补充规定。一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二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种情况下,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等等情况,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会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饲养动物同时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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