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自己住院不说还得赔别人钱。”刘兴利在接许昌县法院的判决书后后悔不已。刘兴利好心骑电动车送朋友赵刚回家,不料在路上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仅自己受伤了还造成赵刚身体多处骨折。2013年5月8日,许昌县法院判决刘兴利、小轿车司机张国安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赵刚各项损失97976.5元。
刘兴利和赵刚是好朋友,2012年3月刘兴利在回家路上偶遇同乡好友赵刚也要回家,他便提出“捎”赵刚一程。在行驶到许昌县一路口时与张国安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赵刚和刘兴利均不同程度受伤,赵刚被送往许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车祸造成赵刚肋骨骨折及右下肢功能丧失,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赵刚出院后,经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取出胫骨内固定的医疗费用约需5000元左右。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张国安负主要责任,刘兴利负次要责任,赵刚不负责任。赵刚诉请法院判令刘兴利、张国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可刘兴利却觉得自己很“冤枉”,两人本来是朋友,他载赵刚回家也没有收他的钱,并不存在什么“雇佣”关系,发生事故也不是他故意的。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兴利和张国安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国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兴利及张国安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赵刚61000元,刘兴利赔偿赵刚25883.6元,张国安赔偿赵刚11092.9元。
法官说法: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电动车驾驶员与乘客是朋友关系,两人在事故中也都受伤了,但就事故责任而言,电动车驾驶员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作为驾驶员,其职责便是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与此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作为驾驶员,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安全,还要为乘客的安全考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