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和鹏飞(人名为化名)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金晶把鹏飞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5万元。而鹏飞则提出反诉,反诉金晶和她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修车费用1万元。2013年5月10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并按照责任比例进行了判决。
2012年5月,金晶和鹏飞的车在高速公路许昌段发生追尾事故,两辆轿车均不同程度受损,金晶的表妹当时在车上也受了伤,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5千多元。交管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鹏飞承担主要责任,金晶承担次要责任。由于金晶的轿车购买了交强险,而鹏飞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金晶和鹏飞以及两家保险公司就各自的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承办本案的许昌县法院法官王小丽介绍,此案看似复杂,但是责任划分也不难理清楚,在这类双方均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首先要分清双方的责任大小,按照责任比例对损失进行划分,然后再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
2013年5月10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鹏飞赔偿金晶各项损失4千元,鹏飞的保险公司赔偿金晶3万5千余元。判决反诉被告金晶赔偿鹏飞各项损失5千4百余元,金晶的保险公司赔偿鹏飞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