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和刘伟一起打理一个养鸡场,但是关于合作的具体内容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后来矛盾不断,双方大打出手。2013年5月21日许昌县法院判决刘伟赔偿张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671.52元,判决反诉被告张强赔偿反诉原告刘伟各项损失1921.76元。
2011年9月,刘伟想建一个养鸡场,在选养鸡场的位置时,他看上了张强家的12亩地。他俩协商刘伟用自己家的12亩土地置换张强家的12亩土地。为建养鸡场张强和刘伟两家人都跑前跑后,鸡场建好后张强也一直在鸡场照料,刘伟则每个月给张强1500元的报酬。但是这“合作”的生意双方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字据。张强一直觉得他们俩这是合伙经营,养鸡场属于双方共有。而刘伟则称这个养鸡场是自己的独有的,他和张强只有雇佣关系。为此两家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后来张强跑到养鸡场把鸡舍给砸了,以至于两家人在路上撞见也会相互谩骂。
2012年9月张强在自家门前又撞见刘伟,言语不和俩人没吵几句就扭打到一起。张强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4700多元。而刘伟也受伤住院两天,花费医疗费1600元。张强出院后就跑到刘伟家和刘伟“理论”,两家人再次打了起来。
村干部多次协调双方矛盾,却没有任何效果。2013年1月张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刘伟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万元。刘伟则反诉张强要求赔偿自己损失3万元。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伙是法律概念,合作是一个生活概念。广义地理解,合作可以包括合伙经营和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以及联营、特许代理等等。如果是合伙投资,则应当以合伙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约定投资的范围、经营的方式、盈亏分担、违约责任等事项,否则,很容易日后产生争议,给自己造成损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