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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建厂动歪行 挪用公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4-19 17:45:40


    2010年4月8号,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系许昌县某村人,2009年元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任本村文书期间,伙同本村党支部书记叶某(另案处理)、村委会主任魏某(另案处理),利用三人负责领取、管理本村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许昌县电业局在其村建变电站的征地补偿款100000元挪用到三人合伙承包的一林纸业厂地围墙工程当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被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12月3日主动到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许昌县某村文书时,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前,被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且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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