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7年的抚养费,在宝祺的父亲张强多次找宝祺的母亲索要无果的情况下,9岁的宝祺将自己的母亲秦玲告上法院。2013年5月27日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张强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村的秦玲,同年年底两人在老家按照家乡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他们的儿子小宝祺出生了。但是孩子的出生反而使这个家庭的矛盾更多了:婆媳之间常常因为孩子的养育问题争吵,张强和秦玲之间也矛盾不断。2006年春节,两人又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了起来,一怒之下秦玲收拾了行李回了娘家。之后的一年时间,张强多次去岳父岳母家要人,但秦玲却避而不见。因为张强和秦玲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两人的婚姻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无奈之下张强只能独自一人抚养刚刚两岁的儿子。
随着小宝祺的渐渐长大,张强觉得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在儿子的支持下,他作为宝祺的法定代理人将秦玲告上法庭,要求秦玲支付起诉之前的抚养费及以后的抚养费。在法庭上秦玲称当初“离婚”的时候张强自愿独自抚养儿子,不要自己付抚养费,而且秦玲说现在自己在家务农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能力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秦玲自原告二岁时起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至今已有七年,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秦玲辩称当时与宝祺的父亲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宝祺要求被告支付七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3年5月27日许昌县法院依据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及秦玲的经济情况,判决秦玲给付宝祺七年的抚养费14000元,以后每月给付宝祺抚养费200元,至宝祺年满十八周岁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