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玲在骑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当时她已经怀孕2个月,住院后她选择了流产。常玲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她把保险公司告到许昌县法院。
2012年9月29日,怀孕两个月的许昌县某纺织厂的女工常玲向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在经过市区一路口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倒,常玲受伤住院。她在医院治疗了15天,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出事的货车办理了交强险,本来赔偿金额并不难算。但是在医院的15天,常玲每天都会输液消炎,而且她还照了x射线,检查了胸腔和骨骼。考虑到药物和辐射的原因,常玲在咨询了妇产科的医生后,选择了人工流产,终止了妊娠。为此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常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争执不下,常玲只能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负责审理此案法官考虑到常玲的特殊情况,虽然常玲住院了15天,但因本次事故发生时常玲处于怀孕期间,事发后常玲流产,在认定误工费时,对常玲的误工时间酌定为30天。并且支持了常玲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2013年5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出事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常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505元。(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