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全部是小学文化,他们只因贪图眼前的一点儿小便宜,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许昌县的农民李伟知道自己的好友李强能从周边县市买来便宜的电动车,他明知李强“弄来”的这些电动车“来路不明”,但他还是介绍自己的亲戚王玉以1500元的“特惠价”买了一辆8成新的某品牌红色电动车。王玉的同乡王军伟、秦晓正想买电动车,他们听王玉一说,觉得这样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就请王玉赶紧联系李伟。他们俩人又以1600元的价格从李强那里分别买了两辆9成新的电动车。王玉、王军伟、秦晓觉得自己也没有去偷电动车,“就在乡里骑骑,不出去骑,肯定没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这三辆电动车价值都在2800元左右。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李伟、李强、王玉、王军伟、秦晓在明知电动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处李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李伟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玉、王军伟、秦晓管制各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