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范某某因故与他人发生厮打,本可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双方的矛盾,却诬告陷害他人,触犯刑律。2010年4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8月份,家住许昌县某乡的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因故与孙某某、樊某某家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为了使樊某某受到刑事追究,二人预谋,将范某某耳膜穿孔的损伤编造为樊某某所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许昌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范某某的诊断证明及公章。被告人范某某向许昌县公安局报案后,使樊某某受到立案侦查。此案在侦查阶段,经许昌县某派出所调解,本着构建和谐,化解矛盾的原则,双方自愿于2010年1月19日就此事协调,达成了协议,当事人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捏造虚假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伪证罪,定性不准,理由是,伪证罪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犯罪目的包括陷害他人和包庇犯罪两种。而本案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的虚假诊断证明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其犯罪的目的只有陷害一种,故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法院根据其犯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