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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规范细化庭前会议制度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发布时间:2013-08-12 14:40:41


    许昌县法院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对新增设的庭前会议进行规范细化,促进审判质效提高。截止六月底,审结刑事案件118件,其中有61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疏通了刑事审判质效“肠梗阻”,与上年同期相比当庭裁判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分别上升1.2和 0.8个百分点。

    一是细化适用范围。对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细化,规定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外,被告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和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二是细化召集程序。庭前会议的时间根据案情灵活决定,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召开,也可以在休庭后、下一次开庭前召开。原则上以一次为宜,避免诉讼拖延。第一次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在开会三日之前通知诉讼双方。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庭前会议一律公开进行。庭前会议的召集人可由审判长或其指定的合议庭成员担任。如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成员全部参加,由审判长主持会议。

    三是细化议事内容。除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七项内容外,还将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延期,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等事项纳入庭前会议一并解决,防止出现被迫休庭情形,保证庭审集中连续进行。

    四是细化会议效力作用。规定庭前会议的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参加庭前会议的各方签名。对参会人员的申请,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就庭前会议已决定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庭说明情况,继续法庭审理,但有新的证据和线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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