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另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因死亡,终止诉讼)在许昌县某村以介绍对象为名,通过熟人介绍认识某村村民张某某,待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向张某某要钱要物,骗取财物六千五百元。当张某某发现受骗后,遂于2009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09年7月2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还有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