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勇酒后开着自己的摩托车回家,因为太困了在路边睡着了,醒来时才发现自己躺在派出所里。2013年8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顾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8日晚上,顾勇下班回家,在路上看见街边有一家烧鸡卤肉店就临时决定“喝点儿小酒再回家”。顾勇在店里要了半只烧鸡和半斤散装白酒。到了晚上9点多,顾勇的妻子还没见到下班回家的丈夫,就给顾勇打了个电话,催促他快点回家。顾勇就结了账,起身要走,这时的他“半斤小酒入肚”走路已经摇摇晃晃的。卤肉店的老板见他喝多了还要骑摩托车,就提出送他,顾勇不让送,就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就上路了。
6月9日凌晨十二点多,出租车司机赵亚飞准备收车回家,在走到311国道的时候,他远远地看见马路中央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一个男子趴在车上。赵亚飞起初以为这个人突发心脏病了,赶紧下车查看,闻到这个男子满身酒味,他估计这人应该是喝醉睡着了。看到国道上车来车往,赵亚飞担心他发生意外,他打电话报警求助,称有人在马路上睡着了,请警察帮忙把人送回家。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找到了喝得烂醉的顾勇,并把顾勇带回派出所醒酒。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顾勇经抽血化验,他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53.31毫克,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无论是摩托车还是轿车,司机在喝酒后都是不能再驾驶机动车辆。酒后最好打车回家,请朋友送或者请别的司机代驾,以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险。(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