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好意帮助出车祸 法院判决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3-08-22 13:45:15


    陆放好意帮朋友小陈“接媳妇”回家,路上小陈开的汽车和大货车相撞,陆放受重伤。由于小陈在车祸中死亡,陆放一纸诉状将小陈的父母妻女以及货车司机、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2013年2月,小陈和妻子晓璐吵架,晓璐赌气回了娘家。马上就要过年了,小陈觉得“得赶紧把媳妇接回来”。他找来自己的好朋友陆放和小王,让他们和自己一起去丈母娘家“接媳妇”。由于心中还有怨气,出发前的中午小陈喝了些白酒,就这样酒后他开着车载着小王和陆放就上路了。在行驶到国道一路口时小陈驾驶的小汽车和对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小陈和小王经抢救还是没能挽回生命,陆放受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右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在住院40多天,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后陆放出院。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陆放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仍需费用继续治疗。

    2013年3月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酒后驾驶的小陈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陆放无责任。可是昔日的好友在这场事故去世,小陈的妻女哭诉着自己没有赔偿的能力。无奈之下,陆放只能诉诸法律。

    许昌县法院审理查明,大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赔偿金额55万元且不计免赔。经法院核定,陆放损失为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2万元应由陆放获得,其余商业险赔偿应该按陆放、小陈、小王损失比例进行分配赔偿。2013年8月20日,许昌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陆放各项损失6万余元。小陈的亲属补偿小陈1万元。

    法官说法:审理本案的法官宋会超介绍,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小陈已死亡,陆放并没有向法院提供小陈父母妻女继承遗产的证据,在这次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给小陈家人的死亡赔偿金不能当做小陈的遗产,所以他们不对陆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陆放是在帮助小陈协调夫妻关系的过程中受伤,是为了小陈的家庭利益而受伤,因此小陈的妻女应对陆放进行适当补偿。(文中人民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