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有亮为谋取利益,砸损政府为方便群众浇地而修建的砼保护体,偷走里面的钢制阀门。2013年9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有亮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邓有亮是许昌县的农民,今年开春时,政府为了抗旱救灾,方便群众浇地在他所居住的乡里修建了多个混凝土制的出水台。这些出水台是砼保护体,里面浇筑有出水的不锈钢阀门。在修筑这些出水台的时候邓有亮就注意到了里面的阀门,他觉得“这些阀门应该可以换俩钱花花”。2013年3月20日凌晨3点钟左右,邓有亮拿着自己家里劈柴火的斧子,骑着电动车悄悄来到了田边。见四下无人,他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砸坏了混凝土出水台,撬走了里面的阀门。这一夜他一共破坏了16个出水台,盗走了16个出水阀门。这些阀门被他带到外乡卖收废品卖了20多块钱。
回来后他见村里都在议论这件事,并加强了巡逻,他没敢再动手。等了一个多月,2013年4月26日,邓有亮觉得“风声不紧了”,凌晨他再次带着斧子出发了,在麻利地砸烂了第一个出水台撬走里面的出水阀后,在砸烂另一个出水台正在盗窃第二个阀门时被群众发现,扭送到了公安机关。经鉴定邓有亮破坏的18个混凝土制出水台价值2304元,里面的钢制出水阀门价值1800元。
虽然,这些阀门邓有亮仅仅获利20多元,但是法律是以这些阀门的实际价值作为量刑的标准的。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