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载朋友回家,结果在路上两人却扭打起来,陈某报警请警察处理,但是一张口,满口酒味就“出卖”了他。2013年10月16日许昌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超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7月6日下午,陈某和朋友赵某在离家不远的小饭馆吃饭,席间两人一共喝下了一斤白酒。陈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是他平时一直偷偷开着自己的无牌摩托车上路。这次喝完酒他照旧开着自己的摩托车,不仅如此他还载着赵某,要送赵某回家。在骑行至许昌县灵井镇一路口时,酒后的二人言语不和,“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借着酒劲儿,陈某和赵某嚷嚷着“打110,让警察评评理”,陈某随即报警。灵井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马上出警。等警察真的来了,陈某却改口说自己“没事”,骑上摩托车就要走。民警见二人满身酒气,立马拦下骑摩托车要跑的陈某。陈某不仅涉嫌酒驾,而且涉嫌无证驾驶没有任何手续的二轮摩托车,这回陈某不仅“有事儿”,而且还“摊上大事儿了”。陈某遂被移交许昌县交警大队处理。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3.517mg。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乙醇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陈某已经到达醉酒驾驶的标准。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