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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遇纠纷 “设局”维权变勒索

  发布时间:2014-03-21 10:00:27


    2013年8月,张涛从王某处购买了一台捕鱼器,用了一次就坏了。他找到王某,要求退货。王某检查后发现是电机烧了,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在张涛付了700元维修费后,这台捕鱼器修好了。但是事后张涛越想越生气,觉得王某卖给他的捕鱼器是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他找到好友陈平以及张峰,让他们“教训教训”王某。陈平和张峰俩人一琢磨想到“一条妙计”。

    假装买捕鱼器设陷阱

    2013年9月,陈平和张峰假装要买捕鱼器,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送货。王某开着车拉着小船和一台捕鱼器来到了张峰指定的地点——一个村子里的坑塘边。张峰和陈平一唱一和,说这个坑塘是自己的,要求试试捕鱼器,并称只要捕鱼器能捕着鱼,他们立马付钱。王某把捕鱼器装在船上,放进坑塘里。谁料他刚刚下水,陈平和张峰骑着摩托车就走了。他们一走立马出现五个人,说这是它们的鱼塘,王某不经允许下水捕鱼是偷盗,并嚷嚷着要扣车扣人。这时王某赶紧给张峰打电话,可是张峰的手机已经关机了。天渐渐黑了,王某只得给朋友打电话求助。经过协商,这五人最终同意王某“赔偿”他们5000元钱了事。王某就和朋友把钱凑了凑给了他们。

    偷鸡不成蚀把米

    王某回到家后觉得张峰给自己打电话买捕鱼器这件事情有问题。第二天他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民警发现,这个坑塘是由于煤矿塌陷形成的水坑,并不是个人所有的鱼塘。迫于压力陈平、张峰还有其余五人到公安机关自首。

    原来,陈平和张峰的“妙计”就是以购买王某的捕鱼器为由,将他骗至他们事先找好的坑塘旁边。陈平和张峰再谎称试试捕鱼器趁机离开。并给事先安排好的同乡李某、李某某、张某、孙某、齐某等五人打电话,让他们赶快过来。五人赶到坑塘后将王某围住,以王某“偷鱼”为由索要现金。

    天网恢恢吞苦果

    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张峰、李某、李某某、张某、孙某、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涛也已另案处理。鉴于案发后七名被告人先后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且赃款现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3月19日许昌县法院判决陈平、张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李某某、张某、孙某、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也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可以到消协投诉举报,同时记得保留证据,如购物的有效票据、实物等。如果消协协调达不成协议,投诉方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品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享有退货的权利。冲动的行事只会害人害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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