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诉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超市在顾客购物过程中对其钱包被盗并无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2日,陈某和他人一起到县区某超市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发现钱包被盗。陈某向超市员工求助,要求把守店铺大门,协助搜查盗窃嫌疑犯,遭到超市员工拒绝,后原告拨打110报警但最终未抓到盗窃者。陈某认为其在超市购物,超市未尽到保障原告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购物过程中因钱包被盗而造成经济损失,但因损害后果是由不明第三人实施的盗窃行为造成的,而非超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而造成的,故陈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