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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超标不应当 法院判决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4-06-23 11:33:23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某工厂产生的环境噪音污染给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判决该工厂停止侵害,防治噪音,并对居民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原告尚某等6人居住的房屋位于被告某工厂的厂房南侧40米外,2014年元月,被告经过设备改造,在日常生产中噪音较大,后经许昌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房屋噪音进行鉴定,夜间噪音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规定的2类区域夜间50分贝的标准。因被告生产时的噪音过大,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不良影响,原告据此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8000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中噪音过大,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停止妨害。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但应以每人5000元为妥,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音,停止侵害,并赔偿6名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5000元,共计30000元。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长村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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