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乙因自己生意上的需要,2012年3月向甲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到2012年9月底还,月息2分,如果在2012年9月底不能按时归还本息,自2012年10月起月息按3分计算。甲及时将10万元借款打入乙的个人账户,乙依约定向甲支付了利息至2013年2月底,即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按月息3分支付。之后乙未再向甲支付借款本息。2013年5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本金10万元及2013年3月1日后的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在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保证在2013年9月底前归还甲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甲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乙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不能按期归还甲方的本息,乙方同意从2013年3月1日起仍按月息3分计算支付利息。诉讼费由甲承担。该协议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为该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支持该协议并确认。
第二种意见: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该协议,因为人民法院支持该协议就变相支持了民间借贷中的高息行为,甲、乙双方约定到期不能归还本息,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的约定实际是对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该约定明显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一旦人民法院支持双方的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乙不按期履行后,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内容,法院该如何执行?按约定的月息3分执行,就保护了高息行为,就保护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该协议。
笔者认为,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该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是一种不违法的协议,但是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月息3分计算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形下自行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当事人依约自动履行,如果如本案的当事人乙不主动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甲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执行,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裁决。人民法院可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裁定对甲、乙双方约定的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不予强制执行。乙方自愿向甲履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宜强制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