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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专家论证会 巧妙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4-07-24 11:39:19


    因为原被告双方分歧巨大,双方抵触情绪大,许昌县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召开了一次专家座谈会,为原被告答疑解惑,最终原被告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2014年7月23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履行完毕。

    1993年至1995年,为借款人许昌某化工工厂向某银行先后六次借款共计59万元,许昌某农机厂为这6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一直未偿还。2000年3月29日,A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这家银行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获得了化工厂的债权,并将债权转移及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人这家化工厂以及担保人农机厂,当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在债权转移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均认可债权转移并承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此后,这6笔债权通过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先后转让给B公司,C公司,最终原告马某获得债权。上述债权转移及催收公告由各债权人自2001年起至2013年每两年连续在《河南法制报》予以刊登。而担保人农机厂在这十几年间通过改制重组也变成一家实业公司

    2013年7月,马某将实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债务59万元及1993年以来的贷款逾期利息100余万元。

    被告实业公司应诉后异议颇多、不理解及抵触情绪很大,一是认为原告仅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借款人不公平,二是认为上述借款及担保发生于1993年至1995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原告无权再追要,三是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是合法的债权人,四是认为原告系购买银行不良债权而取得本案债权,不应当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基于以上异议,被告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则坚持要求被告偿还债务59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余万元。

    许昌县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调解无效,经过认真分析后,针对双方矛盾对立大、各自所存疑虑需要第三方介入予以释法解惑的案件特点,组织许昌中院法官学院、许昌学院等单位的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具体论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经专家论证,法律专家多数人认为,一是本案被告系借款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按照担保法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二是虽然本案借款及担保行为发生于1993年至1995年,但借款人和担保人又于2000年在债权转移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承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故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应从新自2000年起算,而各债权人自2011年至2013年每两年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债权转移及催收公告,依法导致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中断,直至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起诉之日,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三是各债权人债权转移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马某并非国家公务人员等不得购买银行不良债权的限制人员,故原告主体合法有效,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良债权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逾期支付利息。

    法官将上述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原被告双方,同时针对双方的不同诉求,再次进行调解。对于被告方,详细解答被告提出各种疑惑和不解,使得被告最终详细了解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认清了应该承担偿还债务的客观现实,认同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善意和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原告感动于法院的耐心辛苦的调解工作,对被告的调解诚意表示认同,最终同意本案连本带息由被告分期分批支付70万元结案,并主动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就此由被告偿还原告70万元调解结案。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减少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利益,原告马某的债权顺利得以实现、避免了长期诉讼的局面,以专家论证会方式推动纠纷化解实现了“双赢”,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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