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张媛媛还没有取得驾驶证,但她依然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结果发生车祸,撞伤了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向张媛媛提出了追偿。2014年8月12日,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媛媛和王浩两人新婚燕尔,父母为他们买了新轿车作为结婚礼物,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是张媛媛的老公王浩。王浩已经取得驾驶证,有驾驶资格,而王媛媛还正在驾校学习驾驶。平时车子一直是王浩开,但2012年10月10日这天,王浩有事,而张媛媛约了朋友吃饭,她就自己开着车上路了,在行驶至许昌市区一交叉口时,她将骑自行车回家的陈某撞倒。张媛媛想到自己还没有驾驶证,她感到很害怕,就加着油门开车逃跑了。警方很快就锁定了张媛媛,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媛媛负全部责任。
车祸中受伤的陈某将张媛媛,王浩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013年10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万6千余元。2013年年底,这笔赔偿款已由保险公司赔偿完毕。
张媛媛是无证驾驶,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014年3月,保险公司当完被告当原告,他们一纸诉状将张媛媛和王浩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赔偿自己先行垫付的赔偿款3万6千余元。
许昌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张媛媛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王浩作为张媛媛的丈夫应当知道张媛媛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但是仍将车辆交予张媛媛驾驶,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的保险人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法院当庭判决张媛媛、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垫付款36606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所设立,只要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定要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赔偿。然而有的驾驶员认为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会为自己的事故买单,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甚至肇事逃逸,将“交强险”误以为是自己的“保险”这是十分错误的。依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