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许昌县某镇的周某终于可以松上一口气了,因为被骗走的10万零5千元终于被追了回来。而施骗者顾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4月26号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3月份,被告人顾某在已被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假冒该公司销售员,向许昌县某镇的周某推销18微米BOPP双向拉伸膜。双方电话中口头约定价格为每吨1.5万元,共计10吨,总价格10.5万元,款到账后十天以内发货到许昌。2009年3月20日,周某按照被告人顾某发短信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农行系统向其转账10.5万元。后多次催要,顾某以各种理由推迟发货。2009年6月份,经周某多次催要,被告人顾某在退还了5000元货款后,无法联系,经查询顾某银行卡资料,其所收取的10.5万元货款已经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害人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法院根据其犯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