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伙同张甲、张乙等人强拿强要过路司机财物,共计149700元。2010年4月19日,孙某等3名被告人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8个月。其违法所得149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7年9月份至2009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张甲、张乙和洪某、崔某、张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许昌县蒋李集镇许繁公路下坡村口处,使用不给钱就不许运沙子的货车在此通过的手段,强拿硬要过往的货车司机现金,经统计,其中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现金25000余元,被害人李某现金59500余元,被害人姚某现金58200余元,被害人周某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孙某于2009年7月16日到许昌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张甲、张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甲、张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