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的张乙欠账不还,还将向其要账的张甲打成重伤,2010年4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乙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45774.48元。
2009年5月8日,鄢陵县只乐乡的张甲向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的张乙要账,被告人张乙知道后便躲着不见张甲,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乙回家后,见到张甲躺在自己父母的床上,恼羞成怒,从厨房拿了一把铁锹,击打张甲的腹部,致使张甲脾脏破裂,肋骨骨折。张甲住院12天,花医疗费9634.48元。经鉴定张甲所受损伤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要求被告人张乙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15334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