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讨债和讨薪

  发布时间:2014-09-25 10:02:32


    “我虽然向王威借了钱,但他也欠我工钱,为什么现在只能是我还他”,当事人陈立不解的问我们的法官。

    2014年 9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陈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王威借款31500元及利息。

    王威和陈立同为许昌县人,王威在湖北开办了一个箱包加工厂,陈立就在王威开办的厂里打工,由于厂里效益不是太好,王威已经几个月都没给厂里的工人发放工资,同样王威也欠了陈立好几个月的工钱。在这期间,陈立由于家里建房急需钱,就向王威借了31500元并给王威打下了欠条。该款经王威多次催要,陈立都以王威欠其工资为由没有偿还,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王威就一纸诉状把陈立告上了法庭。庭审中,陈立以王威欠其工资为由,希望双方的债务能够冲抵,剩余的债务部分自己愿意偿还。法庭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但王威不同意双方之间的债务相互冲抵,法庭只能判决陈立偿还王威的借款,并告知陈立可另行起诉王威追索其所欠的工钱。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立主张行使抵消权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王威所办工厂欠陈立工资行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陈立向王威借钱盖房的行为则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的不相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情况下,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相互冲抵彼此债务,双方的债务才能进行冲抵,而本案王威和陈立无法在冲抵方面达成一致,法院只能根据王威的起诉判决陈立偿还欠款,而陈立对其工钱的要求只能另行起诉。(文中人名为化名)

文章出处:五女店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