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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送养之名出卖自己的孩子 法院判决拐卖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4-10-22 10:36:00


    家住许昌县的陈某夫妇已经有了两孩子,陈某的妻子在怀第三个孩子的时候,陈某就开始打听有人“要”孩子没。2013年8月他和妻子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后,就被他 “送”给他人抚养了。陈某认为自己只是简单“送养”了孩子,没想到自己会触犯刑法。2014年10月,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中间人宋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一直靠给饭店送煤营生,陈某的妻子身体不好,他们还供养两个子女上学,日子过得是紧巴巴的。2012年年底,陈某的妻子又怀孕了,而这一次陈某却并不打算自己养这个孩子,他开始打听哪里有人要孩子。2013年4月,他给市区一家饭店的老板宋某送煤的时候,告诉宋某他的老婆又怀孕了,都好几个月了,并且说自己已经有两个小孩了,家里的条件也不好,想找个好人家不让小孩生出来跟着他受罪。过了几天,宋某就告诉陈某已经找到一家人要小孩。这时陈某提出自己的妻子有病花了不少钱,让对方给4万元钱。而宋某却告诉买家陈某要4万5千元钱。2013年8月,陈某的妻子顺利产下一名健康的男婴,陈某给宋某打电话,宋某来医院把孩子抱走了。第二天陈某去宋某的店里拿了4万元钱,宋某自己偷偷留下了5千块钱的“介绍费”。

    2013年11月,陈某、宋某因涉嫌拐卖儿童,到公安机关自首。2014年10月许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某辩称他的性质和拐卖儿童的性质不同,他并没有卖孩子,只是因为家庭贫困给孩子找了一个好的人家。

    法官提醒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二、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四、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2014年10月20日,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出卖亲生子女犯罪活动中陈某起主要作用,宋某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属主犯,宋某属从犯。陈某、宋某先后退还赃款5千元,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许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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