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今年29岁,因犯寻衅滋事罪已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刑,但其不思悔改,又无故砍伤他人,砸坏轿车。2010年5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2月21日19时许,赵某酒后持刀无故砍本村胡某某家的大门,后又在本村东头无故将忽某某所开的雪铁龙轿车拦下,将从车上下来劝其让路的邢某某打伤,接着又将忽某某所开的雪铁龙轿车的左侧大灯、左侧后视镜砸烂。经法医鉴定,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砸坏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损失价值为3870元。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毁坏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